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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发展主题关系图(矿业发展报告)

发布时间:2024-07-26

矿区土地利用安全思想演变

对矿区的土地使用、基础设施、视觉效果、环境质量、绿化、交通和周边环境等多方面加以考虑,合理协调地建成异质的、“斑块、廊道、基质”合理分布,各组分之间合理配比,构建集经济、生态和美学价值于一身的矿区景观。

而是从区域整体发展出发,改善区域整体的生态环境、区域景观以及重新利用破坏的土地[106],是对矿区的生态、环境和景观全面的整治和重塑,即重新设计和塑造已存在的采矿迹地,寻求其同自然景观的融合,并从经济、生态和美学的角度,创建具有较高价值的景观。

第一,矿区尺度较小,并且受扰动比较剧烈,挖损、压占、占用、塌陷等土地损毁导致矿区土地利用结构在短时间内发生明显变化(陈龙乾,2003),并且更容易辨析引起特定土地利用变化的驱动因素(张舟等,2013)。

经分析认为,矿区土地利用受多种驱动力影响,矿业用地空间进化的过程是内部、外部各种驱动力相互作用在物质空间的反映。

矿区土地利用安全格局是矿区土地利用安全从土地数量安全转向土地功能安全的实现途径。因此,通过优化矿区土地利用结构及格局,能够保住矿区土地利用的安全底线,为矿区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新的视角,构建矿区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从理论走向实践的有效途径,促进区域土地可持续利用意义重大。

因此,采矿场占用破坏土地总体将呈下降趋势。

矿业权在矿业乃至国民经济中的意义和作用

经济发展效应。通过消耗矿产资源产出的矿产品是初始的原材料,大多数后续产业链很长,推动后续产业的发展,形成乘数效应,促进当地乃至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的超常增长。这就是矿产资源的经济发展效应。经济发展的直接成果首先是增加就业,特别是矿业本身直接和间接促进社会就业效果明显。

由此可见,对过去由国家出资形成的,现在仍在使用的矿业权实行有偿化,具有重要意义,是矿产勘查体制改革中的重要补充。 (3)政府利用矿业权价款调控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一方面是矿产资源储量的减少,另一方面是矿产品产量的增加。

②经济意义都有相对应的矿产资源量。凡经济意义都有自己的主体,其主体就是矿业项目的矿产资源量,而一个矿业项目的矿产资源量总是具体的。第一个层次的经济意义所对应的是整个矿业项目的全部矿产资源量,第二个层次的经济意义所对应的是整个矿业项目内部分矿产资源量。

矿业权对生产者而言是产品。产品可以有订货生产和存货生产两种。地勘单位自主矿业权属于存货生产,需要大量资本;地质项目承包属于订货生产,不需要很多资金。自主矿业权的意义 (1)收益好。在地勘业3种产品中,收益最高的是自主矿业权。它的风险大,受益也大。

各类勘查主体及其相互关系

前面的叙述表明,初级矿业公司和高级矿业公司均是矿业要素市场的主体,是相互分工又相互联系的。从现在起,我们仅讨论矿产勘查部分的企业主体,而不再研究矿山开发的企业主体。但这两类矿业公司只是勘查主体的核心部分,在矿产勘查市场还存在一些其他形式的勘查主体。

经营矿业权的主体,它的成果就是找矿、勘查、提供矿业权。这类主体按规模大小分四类:找矿人、小型矿业公司、中型矿业公司、大型矿业公司。 (2)从事矿产勘查工程技术服务的公司,他们围绕矿产勘查所需要的工程、技术、手段,提供服务,获得相应的收益,既不承担矿业权运作中风险,也不获取矿业权运作中收益。

目前,西方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主体主要是初级矿产勘查公司和大型跨国矿业公司。 初级矿产勘查公司精干的组织结构、灵活快速的运作和多样化的筹资方式,适应草根勘查和新区风险找矿。

五)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相关企业、有关事业单位、院校和科研单位、服务于地质勘查活动的各种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是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服务的对象。要积极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自身行为,主动接受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的监督。 明确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重点任务 (六) 健全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机制。

矿业权的内涵和形成

1、采矿权,是指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矿业权的形成和运作,涉及四大生产要素,如图12-2。

2、矿业权的内涵及权利、义务 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是指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它是空间资源专项(找矿)使用权。

3、例如,有的学者将探矿权分为排他性和非排他性,并结合采矿权,形成不同的分类法。总的来说,尽管矿业权的法律概念尚在探讨和细化中,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涉及到对矿产资源的合法占有、使用和分配,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关键要素。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利益关系分析

1、上述分析表明,在现行矿产矿权制度下,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既是一致的,又是矛盾的。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与资源地居民之间的利益之争,实际上暴露的就是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

2、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央、自治区政府和企业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格局基本上呈“两头大,中间小”的格局,即企业和中央政府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拿走的较多,而地方政府分得的收益太少且所占收益分配比率逐年递减。

3、在一定程度上,新疆的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是建立在以牺牲生态为代价的基础上,成为导致新疆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重要原因。

4、国家通过设立矿权制度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得以实现,然而这种所有权实现形式,忽视了地方政府和矿产资源赋存地居民的资源收益利益,在客观上导致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配不均衡。

5、二是处理好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能源矿产资源的收益要向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倾斜。通过收入的再分配,实现政府调控社会经济的公平目标。留给地方的资金要用于能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和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充分考虑地方和群众的利益,在配套产业、劳动用工、社会服务业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6、重点解决好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生存利益与发展利益的矛盾冲突,协调和平衡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各方利益关系,形成“污染者付费,使用者补偿,保护者得到补偿,受损者得到救济,受影响区域得到发展”的局面。